用美国已缴的个人所得税,抵扣应纳的中国个税 – 实操考量

最近几个月,有海归和投资美国的中国客户在问,当被中国税务局追收20% 的海外收入税时,在美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用来抵扣应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简单回答是可以的,但是操作层面,有不少点需要注意。

中国税务居民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用来抵扣应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简言之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具体的抵免规则、方法和限制如下:

1. 抵免限额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可以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可抵免的额度有一个上限,即该项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抵免限额 = 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X 中国税率

  • 如果您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 中国的抵免限额,可以在中国补缴差额。
  • 如果您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 中国的抵免限额,超过的部分在中国当年不能抵免,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的余额结转弥补,结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

2. 抵免凭证与申报

  • 提供凭证: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凭证原件、完税证明或者纳税申报表。
  • 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抵免。 

3. 税收协定的优惠

如果中国与该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还可以享受协定中规定的更优惠抵免待遇或免税条款。例如,对于股息、利息等特定类型的收入,协定可能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率上限,从而减少双重征税的总体税负。

当您被中国税务局追收20%的海外收入税时,有机会避免被中美双重征税。但实际操作层面,很多时候纳税人不愿意向中国税务局提供旅居海外的全面收入,比如提供美国税表给中国。这个时候只能选择向中国缴纳20% 税收。如果这个20% 中国个人税对应的收入是美国境外收入,在报美国个人税时,可以用Foreign Tax Credit 抵扣美国联邦税;如果是对美国境内收入向中国付了20%  个税,在美国报税时只能在Schedule A Itemized Deduction 里抵扣。

根据中美税收协议 tax treaties,美国对美国绿卡持有人有优先征税权,也就是说要先向美国付税,再向中国申报和申请外囯税的抵扣。如果美国绿卡持有人长期居住中国,并且本人经济重心还在中国(大部分收入和资产还在中国),这个时候绿卡持有人可以选择向美国申报外国人税表(1040-NR), 只向美国交缴美国境内收入的税收。这种方式符合美国税法规定。然而,这种做法也会承受移民局执法的风险,因为美国移民局有关于绿卡持有人需要居住美国的规定。这个风险并不一定来自报税方式,主要来自于移民局可以认为,长居海外的绿卡持有人没有保留绿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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