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在 2026 年 7 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新规,收紧了避开中国个税的空间。明确了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全周期的穿透式征管规则。其法律依据为中国实行基于“税务居民身份”的全球所得征税原则。
中国的全球征税原则,和美国对其税务居民的全球征税,以及境外信托的征税制度,是一致的。中国只是按国际惯例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实施,收紧了避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空间。
除了对离岸信托追税,对出境管控也是一个辅助措施。如果一个中国籍人士在境外长期居住,成为另一国家的税收居民,那么另一个国家就有征税权。如果信托的底层资产并不在中国境内,那么中国会失去优先征税的权利。 如果是脱离了中国国籍,收入来源又不是中国,那么这些海外资产可能永久性地脱离了中国的征税范围。
美国并没有加入CRS(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目前有120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包括中国和香港有加入), 也就是说中美之间的银行信息并不会自动交换。 目前持有美国资产(美国信托)的中国公民或许还有一些空间。
那么,中国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会如何征收呢?
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类型, 公布了一些细节。例如,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在终止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公告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予以抵免;对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明确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税缴纳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相关规定,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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